政策法規
關于印發《常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暫行規則》的通知
常財規〔2010〕4號
各轄市(區)財政局、市各采購代理機構、各部門集中采購機構:
為了保證政府采購評審的公平、公正,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行為,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常州實際,制定印發《常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暫行規則》,請遵照執行。
附件:《常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暫行規則》
二○一○年
附件:
常州市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暫行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政府采購評審的公平、公正,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行為,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常州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州市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以下統稱“招標采購單位”)組織評審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以下統稱“評審小組”)按照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下統稱“采購文件”)進行評標、談判、詢標工作(以下統稱“評審工作”)時,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評審工作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及其當事人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評審職責
第五條 招標采購單位負責組織評審活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項目,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活動;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由采購人負責組織評審活動。
招標采購單位發現評審工作不符合規定,應當提請評審小組及時糾正。
第六條 具體評審工作由招標采購單位依法組建的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小組由評審專家和采購人代表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人原則上可委托一名代表參加。評審小組成員人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評審小組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二)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采購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評價;
(三)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澄清;
(四)對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五)編寫評審報告,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或者受招標采購單位委托按照事先確定的辦法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六)向招標采購單位或者有關監督部門報告非法干預評審工作的行為。
第七條 評審小組設主評審人員一名,主評審人員應為以專家身份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小組成員,在評審工作開始前,由評審小組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采購單位確定。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主評審人員職務。主評審人員組織評審工作,與評審小組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八條 評審小組成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評審小組成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及時向招標采購單位或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及時解答招標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五)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的投訴等事宜;
(六)當工作單位、技術職稱聘任資格、通訊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當地財政部門;
(七)積極參加必要的學習培訓;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評審小組成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監管部門或其他機構的干擾,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一)發表影響評審公正性的言論;
(二)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三)不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
如出現上述行為,招標采購單位應及時制止,如不聽勸告,招標采購單位有權暫停評審,該評審人員的該項評審工作無效,待更換評審人員后繼續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小組成員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具體包括:
(一)按時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評審時,應及時告知邀請單位,不得私下轉托他人參加。在評審工作中,不得擅離職守或中途終止評審,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評審人員擅離職守、中途終止評審的,該評審人員評審結論無效,暫停評審,待更換評審人員后繼續評審。
(二)回避與本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財政部門、招標采購單位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供應商認為評審專家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也可以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回避申請。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
1、本人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
2、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
3、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的;
4、曾經參加過該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征詢工作的;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三)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不得將評審記錄帶離評審室,招標采購單位發現該行為,應及時制止,收繳評審記錄。
(四)不得私下接觸采購項目供應商,不得收受參加本項目供應商、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招標采購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三章 評審準備
第十三條 招標采購單位負責通知評審小組成員參加評審工作,負責安排評審場所,核實進入評審室的有關人員身份,告知評審紀律,提供評審用的采購文件、評審表格、記錄單、計算工具等,維持好評審會場紀律。
評審人員受邀請后不能參加評審工作的,招標采購單位應及時按規定程序,更換評審人員。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審期間評審小組成員不得與外界發生聯系。
第十四條 評審小組成員應當認真研究采購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一)采購的目標;
(二)采購項目的范圍和性質;
(三)采購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
(四)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評審方法和在評審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第十五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評審小組提供評審所需的主要信息和數據。
招標采購單位可以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對采購文件進行解讀,如果招標采購單位認為必要,也可以由采購人代表介紹項目情況,但不得進行任何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說明。
第十六條 評審小組應當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采購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第四章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第十七條 初步評審
資格性檢查。評審小組依據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的規定,對通過密封檢查的投標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并作好記錄。
符合性檢查。評審小組依據采購文件的規定,從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采購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采購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響應情況。
第十八條 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審小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通知供應商,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二) 未通過資格性檢查的;
(三)未通過符合性檢查的;
(四)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中規定的其他無效投標情形的。
第十九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小組應予廢標,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供應商: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采購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五)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廢標情形的。
第二十條 評審小組對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有不同意見時,經主評審人員溝通、協調后,仍不能形成統一意見的,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一條 詳細評審。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審小組應當根據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獨立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小組對評審標準理解有差異時,由主評審人員統一評審口徑。評審小組對有關評審因素計分進行量化時,應當將量化指標建立在同一基礎或者同一標準上,使各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三條 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審小組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審小組專家簽字)要求供應商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四條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不得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評審小組根據下列評審辦法進行評審:
(一)最低評標價法,評審小組應當根據采購文件規定,在全部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
根據最低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后,評審小組應當擬定比較表,連同書面評審報告提交招標采購單位。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統一價格要素評定的報價和說明以及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二)綜合評分法,評審小組在投標文件最大限度地滿足采購文件中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購文件中規定的評審小組評分部分各項因素,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對單個供應商的評分偏離評審小組平均分值±8%時,該評審人員需作出書面說明。對偏離超過平均分值±8%的評分,匯總分值時不予采用。如上述正偏離、負偏離分別出現2個以上的,只對偏離最大的評分,匯總分值時不予采用。
第五章 競爭性談判
第二十五條 研讀談判文件。談判小組在談判開始前,應了解采購目標和范圍、談判規則、成交標準等。
第二十六條 初步評審。談判小組對遞交的各談判文件進行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并作出評價,確定進入談判階段的供應商名單。
第二十七條 制定談判方案。談判小組討論確定談判方案。
談判方案包括角色分工、談判議題、談判策略等。
第二十八條 組織談判。談判小組按照談判方案,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每個參與談判的供應商都應有同等的談判機會。每輪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進行密封報價。
談判過程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時,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確定成交供應商。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六章 詢價
第三十條 研讀詢價文件。詢價小組在評審開始前,應了解采購目標和范圍、成交標準等。
第三十一條 初步評審。詢價小組對遞交的各報價文件進行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并作出評價,確定進入評審的供應商名單。
第三十二條 比較價格。詢價小組比較各供應商的報價。供應商只能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小組不得同某一供應商就其報價進行談判。
第三十三條 確定成交供應商。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七章 單一來源
第三十四條 初步評審。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并作出評價。
第三十五條 制定談判方案。談判小組討論確定談判方案。
談判方案包括角色分工、談判議題、談判策略等。
第三十六條 談判。談判小組應遵循法律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與供應商談判,確定合同條款。
第八章 評審記錄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小組與供應商之間的詢問、澄清記錄均應作相關記錄,并應載明包括項目名稱、編號、標段、評審人員所提問題、供應商回答內容、記錄人簽字、評審小組成員簽字等內容。由主評審人員指定評審小組專人記錄,并交由供應商簽字認可。
談判記錄應載明包括項目名稱、編號、標段、談判輪次、談判報價、承諾說明、供應商簽字、評審小組成員簽字等內容。每一輪談判都要形成書面記錄。
第三十八條 評審打分記錄有修改的,在修改處簽字確認。評審人員應保持打分記錄整潔。
第三十九條 招標采購單位負責復核評審小組成員評分,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評審人員評分表中每一評分因素分值是否在規定區值內;
(二)客觀分值有無明顯偏差;
(三)各評審人員匯總分值是否正確;
(四)評審記錄單內容是否填寫齊全;
(五)招標采購單位認為其他應復核的內容。
復核后發現需修正情況的,招標采購單位向評審人員提出修正意見,由評審人員對評審內容進行修正,保留原評審內容,并在修正處簽字確認。
第九章 評審報告
第四十條 評審小組完成評審后,應當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書面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是評審小組根據全體評審成員簽字的原始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的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開標、談判記錄和評審情況及說明,包括投標無效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三)廢標情況說明;
(四)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五)供應商排序表;
1、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2、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六)評審結果和授標建議;
(七)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四十一條 評審報告由評審小組成員簽字。少數評審小組成員對評審結論有異議的,應另附情況說明并簽字,但不應影響評審結論。評審小組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小組向招標采購單位提交書面評審報告后,評審工作結束。評審過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應當當場歸還招標采購單位。
第四十三條 評審結束后,招標采購單位支付評審小組專家成員評審費用。
第四十四條 招標采購單位負責對評審小組專家成員的評審情況進行記錄、評價和反饋。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評審小組成員出現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由常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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